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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范有法可依

2000-11-2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杨 竞 我有话说

据悉,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并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我国语言文字的应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今年7月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即已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他强调,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汪家?说,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促进民族间交流、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

事实上,此法的颁布确实在这些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即提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对文字的使用,以提倡、鼓励为主,着重规范和引导,同时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有利于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

在民族文字的使用方面,通用语言文字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民族语言平等的政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共有56个民族、73种语言;30个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种现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种。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但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这一点并不违背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2000年2月,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法主要规范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留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另作规定。

在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方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除了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出版印刷、广播影视和公共场合等范围的用语用字作出规定,主要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及其教材,教师普通话水平,以及初等教育阶段教学汉语拼音等作出了规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普及文化教育、进行科研的主要基地,应担负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职责,发挥学校教育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表明,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同时,以提高全民族文化教育和素质水平为主要出发点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在,普通话在社会上得到很大普及,规范汉字成为社会用字主流,汉语拼音在教学、辞书编纂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得到广泛使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作用、表率作用密不可分。同时,由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学校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简化汉字和汉语拼音,对提高学习效率、普及文化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但是,当面对世界范围内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新形势的时候,我们还需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水平,让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国内和国际的文化、经济和信息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达到这些目标,除了继续依靠上述因素,还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平衡,亟须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部法律也将为推进学校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该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199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999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学校教学中的法律地位,必将对推进素质教育起到重要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既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将极大地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水平、再上台阶。50多年来,学校就一直是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主要阵地;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仍要发挥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为实现新世纪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再建新功。

为语言文字的立法虽然势在必行,但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并非没有不同的声音。在获悉这部法律将对出版物文字的规范使用提出明确要求时,一家报纸的文字编辑认为,现在执行的规范,在某些方面过于刻板,例如,计量单位强制使用公制,“里”、“尺”、“斤”、“两”等统统取消,一律换算成“公里”、“米”、“公斤”、“克”,就不符合语言“约定俗成”的本质规律。

不过总的说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文字的使用以提倡、鼓励为主,虽然,有时也会出现像一些人大委员的提议那样,在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处罚时遇到实施困难,但在语言规范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相信必将有利于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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